发表日期:2022-0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李可染艺术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李可染艺术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为发扬李可染爱国奉献精神,弘扬东方文化;研究李可染学术思想和艺术遗产;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推动当代美术运动,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充分发挥捐赠人、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立项原则。根据《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
(三)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立项规定:
(一)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1.捐赠人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人指定用途,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向捐赠人提供建议供选择;
3.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赠方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
4.捐赠人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本会自主制定项目的立项规定:
1、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报经项目领导小组集中讨论、认真进行评估;
3、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等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审议通过。
第五条 立项程序:
(一)根据第三条和第四条的立项原则与规定,对于捐赠人指定立项实施的项目,由捐赠人认可的项目执行方向基金会报送项目建议书。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的项目立项报告。
(二)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写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三)基金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如不召开立项评审会,则由项目管理部门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的项目立项报告进行审批;如召开立项评审会,则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向理事长提出立项审批。
(四)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对大型合作项目或可持续性项目由基金会和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之下设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为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信息发布及宣传工作;项目办公室根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工作规划和方案,编制年度预算并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由基金会和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或委托中介结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中小型项目或一次性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只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对有捐赠使用用途的项目,在满足基金会宗旨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尽量按捐赠者意愿办理,其余项目按基金会宗旨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为确保项目的实施,基金会必须与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正式签订协议,并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由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要求,
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账户。
第十五条 根据协议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拨付由项目办公室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用款计划,经基金会理事长和秘书长共同审核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基金会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厅或上级主管部门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项目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项目可参照本制度制定项目管理实施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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