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2-07-25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投资决策效率,实现本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投资资金运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进行资金运作。
2、安全性原则。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3、有效性原则。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二条 5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投资活动的计划,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投资资金来源于基金会的留本资金和收入。
第四条 投资资金不超过基金会账面总资产的60%。(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五条 所有投资活动均由理事会秘书长及项目人员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必须以基金会法人身份独立进行,必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方式:可以委托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格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也可以选择可流通的国债、基金或证券等进行直接投资,实现基金增值并保持流动性。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基金会原则上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第二十二条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
第九条 投资风险防范:
1、实施资金组合投资策略,分散投资债券、股票、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各类资产,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降低投资风险。
2、建立投资止损机制。为控制市场风险,单笔投资止损预警线为单笔投资止损限额的50%(含)。当单笔投资的损失达到止损预警点时,必须按止损预案操作。
第十条 本投资管理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投资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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