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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2-0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章程》,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类别立卷,以年度为线索。基金会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基金会坚持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

 

章 档案的收集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长指定专人作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将项目资料汇集、归类、建档存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杜绝将存管项目资料和正在设计中的项目方案带出基金会。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1、了解基金会的工作业务,掌握基金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基金会的文件材料;

2、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主动跟踪各类档案的生成过程,及时收集、整理、认定档案。

3、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

4、基金会项目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的登记手续,准确、及时地提供档案服务。

第七条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对各自经手及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应注意保存,并主动交由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保管。

第八条 公文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完整,所有档案结束后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如遇承办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承办人员应将经办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任何文件。

年度结束后,所有档案资料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全部分类归档入库。

 

 

章 行政档案管理

第十条 行政档案管理的归档范围包括:

1、 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往来文件

2、 基金会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要等;

3、 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重要请示、报告、函复等;

4、 相关部门发来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批复等文件材料;

5、 本基金会对外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件;

6、 基金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统计报表等;

7、 基金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8、 本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和参加基金会招聘人员的人事简历及相关资料;

9、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10、 本基金会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11、 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基金会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类行政收发文件,要统一由档案管理人员备案登记,随时收发,随时登记。

第十二条 凡本基金会印发的公文的正件与附件、请示、批复、转发文件(含原件)、基金会缮印发出的公文,一律由档案负责人员统一收集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人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归档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报表,月报表应于每月10日以前报理事长或秘书长,季报应于季终后20日前上报,年报应于年终后45日前上报。

第十六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按要求年限妥善安全保管

第十七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主管保管一年,期满之后个月内,由财务人员登记造册,移交理事长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八条 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会同财务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第十九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理事长签字或盖章。

 

第五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管理的归档范围包括:

1、 项目建议书、项目概要、在申请时提供的辅证材料;

2、 项目协议;

3、 项目实施过程交流材料;

4、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资料如会议记录、沟通文件等。

5、 工作相关流程;

6、 项目成果;

7、 其他跟据项目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按照存档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会项目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档案进行备份,并将项目档案原件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类存放,并按要求年限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都负有对项目资料和档案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其他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应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归档手续。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基金会所拥有的、保存的各类作品及复制品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媒体报道部门原件剪报、照片、影片、录音、录像、视频等以及基金会的传播素材等均应进行档案管理。

 

第七章 立 卷

第二十六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门配合,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卷、编目。

第二十七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章 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九条 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经理事长共同鉴定,报秘书长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三十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后,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三十一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表上签字。

 

章 档案借阅与利用

三十二 凡需使用档案者,均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方能调阅。

三十三 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十四 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三十五 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十 外单位借阅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公函,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借阅,且不得带离档案室。其摘抄内容也须经理事长同意,且审核后方能带出。

第三十 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提供档案原件、提供档案复印件、提供文件索引资料。

 

章 附则

三十八办法由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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