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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持有股权的实体机构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22-0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股权投资是以货币资金换取拥有被投资实体机构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设立企业或基金;持股实体机构的增持、减持;股权处置(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等。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的基本原则: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符合《慈善法》规定;

3. 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

4. 被投资的实体机构为合法机构,对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理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五条 监事对理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股权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来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无论投资数额多大,投资方案都必须经过理事会过半数以上人数通过。

第八条 股权投资的审批原则上应该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第四章 投后管理

    第九条 股权投资事项完成后,基金会对持有股权的实体机构适时的了解和跟踪机构的运作,并将结果上报给理事会。

第十条 被投资的实体机构应每年将机构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基金会,并上交理事会。

第十一条 被投资的实体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时,如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处罚等,应向基金会及时报告,以便后续工作开展。

 

第五章 股权处置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时,基金会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对相应的股权进行处置:

1. 基金会章程调整,被投资机构不符合基金会新章程的;

2. 被投资的实体机构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不符合基金会要求的;

3. 被投资的实体机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且预期将出现不利影响的;

4. 被投资的实体机构经营不善,破产;

5. 被投资的实体机构发生不可抗力而无法经营下去的;

6.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会需要退出的;

7. 基金会认为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股权处置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被投资实体机构章程,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处置股权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取得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维护基金会权益,防止基金会资产流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办理或批准股权投资事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基金会带来经济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赔偿基金会损失;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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