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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22-07-25

    为加快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稳健、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可根据基金会发展和工作需要,遵循基金会服务宗旨、业务范围,设立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条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需由理事长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按照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  按照相关规定,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为:李可染艺术基金会XX分会,由所在地各级关工委主管。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应严格遵循基金会《章程》,符合基金会宗旨,在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分支(代表)机构应严格遵循,凡越权或超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可取消授权直至撤消该机构。

    第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制。分支(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积极为基金会建设和我市关心下一代事业做贡献。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李可染艺术基金会XX分会。

    第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担任,对各分支(代表)机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条  分支(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办事机构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若干名,不设专职人员。副主任和秘书由主任提名,可由各级关工委负责人、专(兼)职人员兼任,按相关规定办理兼任手续。

    第条  分支(代表)机构要根据基金会《章程》和授权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执行工作半年报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其中,一般工作事项由分支(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每半年向基金会书面综合报告一次,下列事项应事先上报书面请示,待基金会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将在全市范围相关领域产生影响的活动;

     (二)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与基金会其他分支(代表)机构业务交叉的活动;

     (四)基金会名义接受捐赠的活动;

     (五)从事经营服务的活动;

     (六)一次性支出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活动;

     (七)基金会名义组织的跨行业或综合性大型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印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印章由主任指定专人保管,使用需经副主任同意。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只能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和开展活动收入,全部进入基金会帐户,设立专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从专户中支付。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工作经费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工作中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基金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本分支(代表)管理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分支(代表)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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