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2-0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对外签订、履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提及“法务”是指本基金会法务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等。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法务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 合同的审查要点包括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无误;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合同经法务审查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第七条 同文本的尾页上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 合同履行需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由分管该项目的主管领导明确指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第十条 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项目经办部门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通报法务,并通知秘书长或理事长,做好处理纠纷的相关准备。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诉诸法律。
第六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中含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相关审批文件及所有治谈资料原件应由项目经办部门整理成卷,按照本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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